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4523号
原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米胜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玮,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武景格
书 记 员 刘羽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