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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17834号
原告:***,女,194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子龙(原告之夫),住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米胜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玮,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子龙、徐鑫,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35元、营养费1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日,原告起夜,因护工看护不当摔倒在地,导致原告腰椎1节骨折。原告后至和平里医院治疗,第一阶段医疗费花费535元。第二阶段于2020年10月9日继续治疗,现仍在治疗中。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意外发生时间、地点及因被告护工看护不当使原告摔倒在地的事实。第一项医疗费同意赔偿,营养费依法计算,精神损失不同意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3日,原告在北京市和平里医院治疗中起夜,因护工看护不当摔倒在地,导致原告腰第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原告后继续在该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花费535元。现仍在治疗中。2020年12月2日,焦子龙与被告签署协议书:其中协议第二条约定精神损失费12000元、营养费10000元由公司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在起夜时因被告护工看护不当导致受伤,双方据此签订协议,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协议书予以确认,被告应据此予以赔偿。具体到原告诉讼请求,医疗费被告同意赔偿,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营养费,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本院支持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根据协议约定,支持12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5元、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鸿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乔 宇
书 记 员 张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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