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7208号

原告:***,女,194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米胜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玮,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艳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玲杉
书  记  员   任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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