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7804号

原告:***,男,193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美,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纪智礼,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保国,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员工。

被告: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米胜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玮,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原告***诉被告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2020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亚欣
书  记  员   杨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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