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7804号
原告:***,男,193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美,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纪智礼,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保国,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员工。
被告: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米胜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玮,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原告***诉被告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2020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亚欣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