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哇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208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202MA74GKDT5N。
经营者:***,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哇,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22642027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哇、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告已履行本案义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哇、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哇、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哇、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6.99元,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磊
书记员肖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