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3023民初100号
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
被告***,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
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2016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2016年11月1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35元,退回原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935元。
审判长闫拥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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