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3001民初314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  王向荣
书记员  卡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