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张某某与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3001民初314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 王向荣
书记员 卡毛草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