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泓建材有限公司、被保全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保18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8934.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额度冻结被保全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7364.24元,冻结被保全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权证合房字第8×**,坐落东三路2号1单元401室房产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2)甘3001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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