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各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 被执行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 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昊 明 审判员 才让当智 审判员 赵  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芝 瑞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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