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甘3001执9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34597.9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自动履行案款151713.98元,申请执行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于2017年9月4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 本院认为,(2015)合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1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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