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支行和兰州三森源矿业有限公司;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402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支行。
主要负责人:焦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兰州三森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支行与被告兰州三森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甘南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贷款本息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56,减半收取19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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