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财保16号
申请人: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甲9号楼5层5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号:×××)账户内共计623353.21元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账号:×××)账户内共计623353.21元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3637元,由申请人北京康利顺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