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球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万达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瑞翼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执复57号
复议申请人:***,男,199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世纪阳光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徐华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瑞翼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蜀山区路448号4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余忠林,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执异字第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万达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旅行社)与合肥瑞翼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翼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4执字第4572号裁定扣划诉讼保全冻结的款项,并退款给万达旅行社。另案申请执行人***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院(2018)皖0104执3397号裁定,恢复案件执行。事实与理由:该院对于万达旅行社申请执行瑞翼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万达旅行社财产保全措施在先而优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故提出异议请求。
执行法院查明,(2018)皖0104执4572号案件中,申请人万达旅行社于2017年12月1日在民事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瑞翼泽公司位于九江××××路支行对公账户,保全标的961259元。***与被执行人瑞翼泽公司执行案件于2018年11月1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瑞翼泽公司位于九江××××路支行对公账户,冻结标的为622634元。截止至2018年11月29日瑞翼泽公司位于九江××××路支行账户内已冻结金额为586183.01元。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之规定,申请人万达旅行社保全在先,应由其优先受偿。***所提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并未规定“财产保全在先由其优先受偿”。万达旅行社申请执行一案,也属于普通债权,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复议申请人***一案立案执行在先,万达旅行社一案立案执行在后,立案时保全措施才自动转为执行措施。显然,复议申请人***一案,冻结执行措施顺序先于万达旅行社案,应当优先受偿。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该院(2018)皖0104执异字第56号执行裁定,恢复案件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万达旅行社与瑞翼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87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瑞翼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达旅行社支付953000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审理程序,万达旅行社申请诉讼保全,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0104民初87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瑞翼泽公司在九江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61×××72银行账户存款961259.00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瑞翼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万达旅行社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0日,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皖0104执字第4572号】。2018年11月29日,该院裁定扣划诉讼保全冻结的款项,后退款给万达环球旅行社。
***与瑞翼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一案,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蜀劳人仲字(2018)1039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二、瑞翼泽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59295元,于2018年9月12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三、***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调解书生效后,瑞翼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皖0104执字第3397号】,2018年11月13日,该院作出裁定,并于11月14日向九江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发出(2018)皖0104执字第3397、3398、3399、3400、3422、338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瑞翼泽公司同一银行账户,冻结存款62263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同为普通债权人,是否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同一被执行人瑞翼泽公司系企业法人,其同一银行账户存款,万达旅行社申请执行一案,诉讼保全在先,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一案,轮候冻结;且同为普通债权人,债权种类相同,不存在优先受偿;案涉被执行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应当按照采取冻结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法院将其扣划的款项,退还给冻结在先的申请执行人万达旅行社,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采取的执行措施先后顺序认定,并非以立案执行时间来确定冻结的先后顺序,无论是审理程序的冻结,还是执行程序的冻结,均应以采取冻结措施的时间来认定先后顺序,故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执异字第56号异议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执异字第5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学飞
审 判 员 杨曙华
审 判 员 胡明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程佳豪
书 记 员 胡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