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3133号
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武汉市朴田电器有限公司厂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尊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炜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同年11月26日,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洪帆
书记员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