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德达顺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722号 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武汉市朴田电器有限公司厂内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德达顺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亭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德达顺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计862元,由原告武汉万业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