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宜兴市富康竹制工艺有限公司、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535号
原告:宜兴市富康竹制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范道乡桃园村,注册号×××25。
法定代表人:张祖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振巍,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道建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7748T。
法定代表人:朱允周。
原告宜兴市富康竹制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富康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富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富康竹制工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宜兴市富康竹制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应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