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申1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雷,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国际大厦********。
负责人:ZHOUYUN(周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朱允周。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允周,男,195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朱允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外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唐 鸣
审判员 钱 余
审判员 张珍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