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商初字第2263号
原告***。
被告无锡市腾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道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腾达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腾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腾达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腾达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腾达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