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终8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华,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霞,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长清区晶恒路北侧大秦机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英,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电气公司主张***、大秦公司非法占有电气公司所有的胶印机,要求***、大秦公司予以返还,而***、大秦公司主张其已与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系善意取得,并非无权占有,而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并未参加本案诉讼,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秦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维敬
审判员  赵玉兰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