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盘锦奥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1632号
原告: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延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杰,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奥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林祥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华,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霞光府小区B22单元4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奥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盘锦奥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盘锦奥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济南市大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兴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