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永州市文广岩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122执恢52号
本院受理的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永州市文广岩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永州市文广岩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质量和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文广岩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文广岩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文广岩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在工商有登记,但该公司项目正在建设中,尚未对外营业。在房产局、车辆管理、国土、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永州市文广岩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文广岩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慧 审判员 吴丽红 审判员 邓青南
法官助理胡伟 书记员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