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4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审第三人:冷桥隆,男,汉族,1999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审第三人: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水岸天际新寓****。
法定代表人:屈霖均,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冷桥隆、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21年11月3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另,经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按照***一审诉讼代理人熊治国律师在法院填写的《当事人送达确认书》上的律师事务所的地址邮寄送达了一审判决,***至迟应在收到该判决书15日内(2021年9月1日前)提起上诉,但根据一审法院提供的EMS邮寄单存根,***于2021年9月14日才邮寄出上诉状,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审查,***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0062元予以退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6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钟宇卓
审判员 曾浩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