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仁豪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站前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3417364U。
法定代表人:王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帆,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8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17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仁豪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52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2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又未主动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1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有房屋等不动产可供执行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月1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以211.05468万元额度,冻结了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拍卖款。
2021年12月25日,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产的抵押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公司资产流拍,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额度冻结款,实际未能执行兑现。
2022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正被其他案件处置,本案可以参与分配。
2022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被执行人的资产正被我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后,本案申请人可以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经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未执行兑现,属于客观执行不能,故本案依法应当终本。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52执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2021)渝0152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休亮
审判员 吴继权
审判员 滕长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楚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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