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2民初8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江东市东兴区。
被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17401,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廖纯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鹏飞,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比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比如县。
法定代表人:李成统。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比如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以庭外与被告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格桑罗布
审 判 员 张 欣
审 判 员 米玛倍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次旺多吉
书 记 员 次 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