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冉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88号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17401。
法定代表人:廖纯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国,男,1973年3月8日出生,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刘道国,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陈兵鸿,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道国、陈兵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5元,减半收取计7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笪好胜
审 判 员 黄 辉
人民陪审员 徐月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