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113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冉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88号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17401。
法定代表人:廖纯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国,男,1973年3月8日出生,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刘道国,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陈兵鸿,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道国、陈兵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5元,减半收取计7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笪好胜
审 判 员  黄 辉
人民陪审员  徐月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