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8580号
原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8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17401。
法定代表人:廖纯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遵阳,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兴业街276号一幢1-商业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39472192。
法定代表人:任胜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漆正权
书记员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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