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693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臣,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被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潼**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17401。
法定代表人:廖纯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舒畅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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