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486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纪波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金滩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LFP08J。
法定代表人:王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海,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8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17401。
法定代表人:廖纯刚。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纪波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纪波节能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纪波节能板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汪春宇
书 记 员 何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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