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502执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廖纯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职业及住址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02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42b5903@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吉米念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桑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