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8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