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02执86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