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2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聊东商初字第174号
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齐鲁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财产保全费2834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虞增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