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3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聊东民初字第1770号
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买,男,个体业户,住本市东昌府区。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4日以双方已经签订新的租赁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国强
审判员麻建萍
人民陪审员刘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国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