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执恢3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站西路**之**。
法定代表人:吴志成。
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住,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镇革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运壮。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台法经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应偿还案款14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反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暂无法厘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781执恢3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谭阳威
审判员 林小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