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初2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娴,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革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陈运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纳,广东领会(坡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京信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山街道中线公路1号东海大厦1013G室。
法定代表人:曲延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纳,广东领会(坡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湛江京信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于3月1日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原告和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分别于12月20日和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分别撤回本诉和反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7,009元,本院向原告退还65,8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72元,由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振檠
审 判 员  邓非非
人民陪审员  张开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蓉
书 记 员  郑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