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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5582号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刘小庙中段。
法定代表人:石丰收。
被执行人:石丰收,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6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支付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66825.88元及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名下有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调查,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石丰收。截至2022年2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66825.88元及利息,受理费4571元、执行费3902.39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丰收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胜丰超硬材料厂、石丰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55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怀君
审判员郭亚琼
审判员张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鑫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