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3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东磁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霞,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飒,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区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玉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文津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被执行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漓湘路**v>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被执行人:许玉林,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陈江平,女,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孟庆文,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王爱淑,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给付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对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3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650元,由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负担143600元。
因被执行人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支付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7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执行中经查,本院已受理对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对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
三、2021年9月8日、10月26日、11月16日、12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7月13日、12月1日止)。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0元。
2.查封被执行人孟庆文名下牌号为苏E×××**汽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玉林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199号无想山庄2#地下车库54号车位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位于杭州市××单元××室房产。上述房产上设定有大额抵押,车库价值较小,本院已致函首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已由法院在另案中处置并分配完毕。
5.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信息。
6.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查,被执行人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对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院向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扣留、提取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可分配受偿金额共计822202.07元。该款及本院此前扣划的银行存款共计824302.07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736902.07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六、2022年1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确认法院已受理对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本案中无法处置。现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736902.07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执行到部分款项。此外,除本案中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6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殷志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