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初30号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0751D。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华俊,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慧,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青,男,汉族。
被告:曾金田,男。
被告:廖小黎,男,汉族。
被告:丰顺东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富岭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39149N。
法定代表人:蔡小庆,执行董事。
第三人:深圳佳韵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油松第二工业园第三栋壹楼-贰楼。
诉讼代表人:深圳佳韵达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满春。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青、曾金田、廖小黎、丰顺东达电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佳韵达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第三人深圳佳韵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