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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3919号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海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飒,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霞,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鹿苑路109号1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值。
被告:许雄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雄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346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许雄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雄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9月6日开始,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锂离子电池。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载明: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月结30天内付清全款(当月送达的产品货款于次月底前付清)。2021年9月6日,被告许雄智向原告出具担保确认书一份,确认:许雄智系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值的弟弟及发起人,许雄智自愿同意作为担保人为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业务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货款,若未能按期支付,由担保人许雄智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保证范围为应付货款余额,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二年。2021年12月20日,原告最后一次送货给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434600元,由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中盖章确认。嗣后,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被告许雄智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34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许雄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货款4434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76元,减半收取21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70元,由被告东莞市三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许雄智对其中26138元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胡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楼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