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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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宝荷大道76号******A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81721C。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0751D。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
上诉人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