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浦庄大道3999号5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侗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3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26134元及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26134元及利息,受理费2631元,执行费1792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大奥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2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