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群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市群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7287号
原告:合肥市群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C-04地块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3923X2。
法定代表人:范林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仁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国亮,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嘉陵江路交口万达揽湖苑B地块28幢办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3322D。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群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群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群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群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束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