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10758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C幢。
委托代理人***,广东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百安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9号二期11号厂房101。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8000元;2、被告赔偿违约金64994.40元(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5月19日(验收合格之日),计104天,违约金以637200元(90%货款)*每日万分之五*104天=33134.4元;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计90天,违约金708000元*每日万分之五*90天=31860元;此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774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赔偿对讲机管控平台开发费用70000元;2、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作为买方)签订有《全省网络对讲机管控平台建设升级项目采购合同》,合同未载明签订时间,落款日期为空白,主要约定:1、双方根据全省网络对讲机管控平台建设升级项目(项目编号CTGC-2020-1123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2、货物内容包括:防爆网络对讲机280台,金额378000元;非防爆网络对讲机120台,金额90000元;BAD-V1.0管控平台软件1套,金额240000元;合同总金额708000元。3、货款支付:合同签订并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全部金额的90%;剩余10%在业主完成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付款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合同还对交货时间、地点,质保期,调试和验收,技术要求等进行了约定。双方还另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对“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调度管控平台(BADV1.0)”的平台服务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交付了上述400台对讲机,被告在《收货单》***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已完成采购合同的全部交付内容,诉请被告支付合同款项70.8万元、违约***全担保费。
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管控平台软件”存在功能缺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拒不整改,导致被告向第三方采购符合要求的软件平台花费31万元,比案涉采购合同中“BAD-V1.0管控平台软件”价格高出7万元。被告遂提出反诉,主张原告赔偿对讲机管控平台开发费用7万元。
为此,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①招标文件,列载了案涉“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全省网络对讲机管控平台建设升级项目”的招标采购要求;②微信聊天记录及《律师函》,显示:2021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主张原告提供的管控软件平台存在功能缺陷,待被告提出整改方案后,同意先行支付对讲机的货款,待被告整改完毕后再支付“管控软件平台”的相应货款。原告公司人员回复“收到,我转交给公司”;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由被告与案外人深圳青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青果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约定被告向青果公司采购“青果融合通信数字集群调度平台V1.0”,合同总金额28万元,签订合同后支付30%即84000元,平台部署完成后,被告调试验收后支付30%即84000元,业主验收后付余下40%即112000元。④软件开发服务协议,由被告与青果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约定的开发内容包括钉钉小程序等数据同步、定位查询与显示、即时通讯等;开发周期自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开发;验收方式为客户验收,协议总金额为3万元,于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⑤银行转账回单,载明:被告于2021年6月3日向青果公司支付3万元,于2021年6月16日向青果公司支付28万元。
另,经本院向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查取证,该队复函称:案涉“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全省网络对讲机管控平台建设升级项目”于2021年1月28日完成采购,中标单位为本案被告,该项目于2021年5月18日验收合格,被告供应的BAD-V1.0管控平台软件以及400台对讲机均运行良好。所附《验收报告》载明:1、项目开工日期2021年2月19日,竣工日期2021年5月18日;2、项目概况:项目金额125.06万元;项目含防爆网络对讲机280台、非防爆网络对讲机120台、管控平台1套、管理服务器一台……,项目于2021年3月18日完成软件与硬件整体集成交付,并做功能确认,随后从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30日进行约50天整体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稳定;3、验收意见:项目基本完成招投标文件、合同范围内的防爆对讲机、非防爆对讲机、管控平台软件、管理服务器的整体实施工作,各类实施文件、文档齐全,项目过程各阶段的工作较清晰,项目实施效果与过程管理符合相关流程规范,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承建单位应按用户要求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在质保期内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以及安全防护措施;4、验收结论:合格。下方由承建单位即被告、监理单位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信息通信处分别盖章予以确认,落款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全省网络对讲机管控平台建设升级项目采购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应遵照履行。根据原告提交的《收货单》,以及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供的案涉项目《验收报告》中关于“项目于2021年3月18日完成软件与硬件整体集成交付”以及验收情况的记载,能够初步认定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且已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验收的事实。
关于付款时间。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并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全部金额的90%;剩余10%在业主完成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因合同未明确记载签订时间,本院依据上述《验收报告》酌定被告应于项目“软件与硬件整体集成交付”之日即2021年3月18日支付90%合同款637200元;应于2021年5月27日(项目验收后7个工作日)前支付余款70800元。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同款7080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以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其中,2021年3月19日至5月18日的违约金,以637200元为基数计11660.76元(637200元*0.3‰*61天);此后的违约金,以7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没有合同依据,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管控平台”存在功能缺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与案涉项目《验收报告》记载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及《软件开发服务协议》中没有关于案涉项目相关事项的任何记载,也没有证据证明青果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用于案涉项目,《软件开发服务协议》签订时间更是在案涉项目通过验收之后。因此,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称其因原告交付不符合要求另行向青果公司采购管控平台的事实,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百安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08000元;
二、被告深圳百安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660.76元(违约金计至2021年5月18日,此后的违约金以7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百安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5768.8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768.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68.8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张 雪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