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10777号之一
原告: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92700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亮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92号山东汇工通讯城2-B-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5374985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亮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亮利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福建科立讯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