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皖1221民初3470号
原告安徽皖宏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宏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皖宏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且原告已将案涉货物交付被告,故对原告提出的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800元(2017年5月1日应付合同欠款130000元,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逾期12个月,每月2%计算为31200元,2017年5月27日应付合同欠款280000元,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逾期11个月,每月2%计算为61600元,共计92800元。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行计算)的诉讼请求,虽双方合同约定延期付款每日按应付金额1%违约金计算,因约定过高,原告起诉及庭审时自愿放弃按照该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皖宏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2800元(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4414元,保全费3034元,合计人民币7448元,由被告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