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1执2303号
安徽皖宏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安徽皖宏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2,800元(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448元。安徽皖宏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