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地产集团(滁州)有限公司

安徽当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滁州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291号
申请人:安徽当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皖河路交口华地金融中心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05295H。
法定代表人:马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600号(金鹏.书香门第)1幢商业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WGFCH3M。
法定代表人:陈礼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鹏地产集团(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8900707J。
法定代表人:陈礼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当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鹏地产集团(滁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当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鹏地产集团(滁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53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当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鹏地产集团(滁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53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於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