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739号
原告深圳市德昌盛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区流塘路宝安新村**栋**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91335。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省茂名市茂**区,
委托代理人蔡建东,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德昌盛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德昌盛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德昌盛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嘉怡(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