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高才坤。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申请执行人***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1537.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湘AQ××**);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平
执行员 张伟刚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进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