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9702号之二
原告:***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6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19169。
法定代表人:高才坤。
委托代理人:曾富祥,男。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617.16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春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坤妹